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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启航——“谊路未你”未检工作室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心成立啦

时间:2024-05-29

来源: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第一检察部梁媛

审核: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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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5月27日下午,友谊县人民检察院“谊路未你”未检工作室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心”正式揭牌落地啦,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县关工委参加揭牌仪式。

    在揭牌仪式前,友谊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关工委、县妇联共8家单位会签《友谊县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其目的是各单位立足岗位职责,发挥自身优势齐抓共管、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及时预防和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扩大预防范围、提升预防效果,我院立足于未检职能不断探索创新,主动延伸法律服务到社区,探索“社区+网格+预防”的未检工作新模式。“预防中心”下设2个“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关爱工作室”,分别设在百兴社区、康乐社区,旨在依托“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心”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下一步,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将以“谊路未你”未检工作室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心为起点,不断发挥职能,凝聚合力,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罪源头预防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贡献检察力量。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及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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